另检查清楚,被告邵某系李某之妻。不过假如伉俪一方有凭证证实该借贷未用于家子并肩生存,是借债人自个儿消费的,则归属私人债务,债权人没有权益要求丈夫或妻子补偿。( 最后,金乡法院作出以上审理决定。 百姓网[微博]济宁三月十五号电衡女士在金...[查看全文]